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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血亲之间可以结婚吗?精神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021年11月1日  北仑离婚纠纷律师   http://www.bllhlawyer.com/

 王涛律师,北仑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拟制血亲之间可以结婚吗?

血亲指以具有共同祖先为特征的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关系,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具备血缘联系的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具体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类。





  1、什么是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


  2、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区别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3、法律规定的两种禁止结婚的情形: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自西周以来,出于伦理和生理两方面的考虑,我国便禁止同姓为婚,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事实上,各国法律也都在一定范围内禁止血亲结婚。因为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人婚姻,能繁衍出更优良的后代。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发现新的不宜结婚的病种,故《婚姻法》没有规定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只规定为;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具体由行政法规或有关部门规定。


  4、拟制血亲之间可否结婚


  《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以及《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但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不过,因继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弟姐妹关系是姻亲,因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实际上是因为继父母婚姻造成的亲戚关系,不算拟制血亲。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精神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精神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案情介绍:崔某与侯某于2007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半年,侯某发现崔某性情突然暴躁起来,神智也是时好时坏,遂将其送入某精神病





   精神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案情介绍:崔某与侯某于2007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半年,侯某发现崔某性情突然暴躁起来,神智也是时好时坏,遂将其送入某精神病医院就诊。经诊断,崔某系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且病史已有三年以上。后经近一年多的治疗,崔某的病情始终不见好转。为此,侯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侯某认为,崔某婚前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疾病,并故意隐瞒,且婚后也未治愈,应当依法判决认定该婚姻为。


  评析:笔者以为,该婚姻应系有效婚姻,因为精神疾病并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疾病,国家立法机关一直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规定或解释。相反,2001年6月国务院《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2年6月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都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查明的疾病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与列举。


  具有从事婚前医学检查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当事人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时,主要检查下列四类疾病:指定传染病。具体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主要是指那些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婚姻法》提及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般就是《母婴保健法》上所说的暂缓结婚的疾病。尽管《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属于不同法律效力层次,而且一个是民事法律,一个属行政法范畴。但是,在有关影响到结婚的疾病范围上,不存在也不应当存在法律上的双重标准,而且,法律的标准必须符合医学标准,两者应当是一致的。同时,还需要指出的是,第二类所指的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本案中,崔某系间歇性精神病患者,而并非患有重型精神病,也就是说,其并不具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崔某与侯某的婚姻系有效婚姻,但因崔某故意隐瞒婚前即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的事实,且婚后也未治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规定,故可依法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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