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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归属问题有哪些 现役军人离婚复员费怎样进行分割

2021年11月1日  北仑离婚纠纷律师   http://www.bllhlawyer.com/

  王涛律师,北仑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离婚后房产归属问题有哪些

重庆的一位网友在问答提问,自己和丈夫离婚了,婚内对房产归属作了公证,房产属于她。但是房产证上写的名字是他丈夫的,如果要卖的话,自己有权利吗

今天先来明确一下房子的产权归属问题。虽然结婚时房屋产权是登记在男方名下,但是婚内公证的房屋产权归于女方。根据最新的《物权法》司法解释,公证文书的效力高于之前房产证的效力。

所以房屋产权应归于女方,进行房屋交易的话,是可以的。不过需要先将房屋产权转移到女方的名下。

“一房两卖”优先保护谁的利益

对于开发商”一房两卖”的问题,《物权法》新司法解释有了非常明确的解释。

假设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了张三,张三的房屋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这个时候,开发商如果又将房屋卖给了李四,那么李四跟开发商的合同是一个无效合同,根据物权的最高效力,那么张三房屋的债券是优先保障的。

现役军人离婚复员费怎样进行分割

一、现役军人离婚复员费怎样进行分割

军人所得的复员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军人结婚前和离婚后所得部分,为军人个人财产。

如果无法分清结婚前阶段及结婚后婚姻关系存续阶段的具体数额则可以参照以下法律规定进行计算: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二、军人个人特殊财产有哪些

1、纯属军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有: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2、明确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但必须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部分。

3、兼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有: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退役医疗保险金。

4、既不属于军人一方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优待金、死亡抚恤金。

三、军人离婚的程序

1、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

在这种情况下,军人离婚的程序首先是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在,在夫妻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下,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都必须首先进行军内调解,在拿到相关证明之后才可以和普通程序一样,去法院协议离婚或者去法院诉讼离婚。

2、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离婚

军人离婚的程序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所不同:

首先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调解状况的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军人离婚的程序根据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

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过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此处的“重大过错”主要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情况。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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