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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症女将房产留给同居男友 未领证同居分手 彩礼纠纷闹法庭

2022年9月3日  北仑离婚纠纷律师   http://www.bllhlawyer.com/

  王涛律师,北仑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王涛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绝症女将房产留给同居男友

海淀法院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解释,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我国法律不保护未经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但是对于同居期间涉及的财产纠纷及子女的抚养纠纷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官称,本案中周某与苏某虽未正式登记结婚,但对于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的纠纷,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



  一对情侣共同出资买房同居,房屋登记在女方周某名下,不久后周某查出患有肝癌。为将房子留给守在身边的男友,她要求男友将自己诉至法院,并将房产分给对方。周某离世后,其父母以双方没有结婚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并要求男方归还购房款90万元。笔者日前从北京海淀法院获悉,该院对周某父母的申请未予支持。


  重病女子将房产留给男友


  苏某和周某在一次聚会中相识并相恋,2004年开始同居生活。经过几年的打拼,二人有了一些积蓄,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海淀区西二旗的房子,登记在女方周某名下。


  就在二人开始筹划结婚时,周某在公司例行体检中查出患有肝癌。虽然积极治疗,但由于发现太晚,癌症已经扩散。周某患病期间,苏某不离不弃,照顾有加,并且希望可以和周某正式登记结婚,举办婚礼,完成女友的愿望。周某则不想耽误男友,甚至以自杀相威胁劝说对方分手。


  女子父母不认调解申请再审


  为将房子留给守在身边的男友,周某要求男友将自己诉至法院。最终苏某以同居关系纠纷将女友诉至海淀法院。


  因周某身体状况不佳难以到庭,法院将开庭地点定在医院。开庭过程中,双方要求法庭主持调解,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登记在周某名下的房产归苏某所有,剩余未偿还的贷款由苏某自行偿还。苏某给付周某房屋折价款50万元,不久后周某病情恶化离世。


  周某去世后,其父母在处理女儿后事时发现了调解书等材料,他们提出购房时父母出资90万元,而周某在诉讼中隐瞒了这个事实。其父母还认为,庭审期间周某因病已有严重智能和意识障碍,不具有应诉能力,且二人没有结婚,其房产不应当算为共同财产。于是周某父母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归还购房资金90万元。


  海淀法院经与周某主治医生核实,不能证明其开庭时意识不清。周某父母也没有证据证明周某在开庭当天意识不清、不具有诉讼能力,同时无法证明


  调解非出于周某本人自愿。因此,对于周某父母提出的再审法院未予支持。


  同居财产可要求法院分割


  海淀法院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解释,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我国法律不保护未经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但是对于同居期间涉及的财产纠纷及子女的抚养纠纷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官称,本案中周某与苏某虽未正式登记结婚,但对于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的纠纷,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


  此外,法官表示根据《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周某认可与苏某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周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不受他人限制处分自己房屋份额的权利,这种处分权就包括通过调解协议自愿将房屋变更到苏某名下。







未领证同居分手 彩礼纠纷闹法庭

结婚本是一件高兴的事,小周与小李经媒人介绍认识,俩人接触一段时间后,随之订婚便生活在一起。但后来因为各种矛盾,小周发现自己与被告小李没有共同语言,不宜再与小李谈婚论嫁,遂与小李协商返还彩礼事宜,但小李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



  订婚后未领结婚证同居在一起,两人后又因各种矛盾闹着要分手,而此时双方却因彩礼闹上法庭。日前,东昌府区法院审理此案,判决女方返还彩礼现金10800元。


  结婚本是一件高兴的事,小周与小李经媒人介绍认识,俩人接触一段时间后,随之订婚便生活在一起。但后来因为各种矛盾,小周发现自己与被告小李没有共同语言,不宜再与小李谈婚论嫁,遂与小李协商返还彩礼事宜,但小李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


  东昌府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俩人订婚时,按照风俗习惯,小周支付小李彩礼40000元,被告返还给原告4000元,小周支出部分酒席和烟酒糖等费用,小李的父母及其亲属给付小周部分改口费,小李的父母及亲属也给付小周部分改口费。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小周与小李在订婚时,小周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被告小李的彩礼,原则上应予返还,但因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同居生活一段时间,故被告小李应酌情返还原告小周部分彩礼,本院酌定按×30%=10800元为宜。小周主张的改口费、置办酒席等的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主张的改口费、见面礼,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李返还原告小周彩礼现金1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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