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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进行登记 婚姻法修改取消了患麻风病未经治愈的人不得结婚的规定。

2022年8月4日  北仑离婚纠纷律师   http://www.bllhlawyer.com/

 王涛律师,北仑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进行登记




  结婚程序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婚姻的成立,除要求当事人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只有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后,婚姻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才能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从各国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目前世界各国结婚的程序大体可以有三种形式:仪式制。即结婚必须举行一定的仪式,否则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包括宗教仪式、世俗仪式和法律仪式。不同国家因传统习惯的不同,规定的结婚仪式也不同,也有的国家规定,宗教仪式和法律仪式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登记制。即结婚必须进行登记,否则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登记与仪式结合制。即结婚既要进行登记又要举行仪式,否则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实行结婚登记制,即结婚必须履行的程序是结婚登记。为保证结婚登记制度的实施,1955年5月、1980年10月和1986年3月我国颁布了三部婚姻登记办法,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从1994年2月1日起施行。结婚登记已是我国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是合法婚姻成立的惟一形式要件。男女在登记结婚并取得结婚证后,无论是否同居生活,无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都具有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其婚姻受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如一方或者双方反悔,必须按离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才能解除婚姻关系。反之,如果男女双方仅举行结婚仪式或同居生活,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则其婚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由于我国在历史传统上一直都是以举行结婚仪式作为婚姻成立的标志,因此,至今仍有一些地区的百姓结婚仅举行婚礼而不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提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从1994年2月1日起,凡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处理,这意味着我国从此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结婚登记作为我国结婚的法定程序,其意义在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的,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入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婚姻的婚姻行为。婚姻登记制度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婚姻登记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监督和管理,不仅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可预防和制止违法婚姻的发生,同时也可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减少婚姻纠纷,维护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










婚姻法修改取消了患麻风病未经治愈的人不得结婚的规定。




  麻风病是由麻疽杆菌所致,对人具有直接及间接的传染性,属于恶性传染病,患者一旦结婚不仅会病情加重,而且会传染给对方及遗传给后代。1953年,在马德里召开的第六次国际麻风会议上,把麻风分为瘤型、结核样型、未定型和界线型四种。瘤型麻风,又叫做传染型麻风或开放型麻风。患此麻风,病人机体抵抗力弱,不能抑制麻风菌的生存、繁殖和散播。在其身体上可以找到麻风菌,菌多的可以成堆成束。具有传染性,是麻风病的主要传染源。结核样型麻风,又叫非传染型麻风或闭锁性麻风。这种病人的机体抵抗力是强的,能抑制麻风菌的生存、繁殖和传播。但当病人机体抵抗力发生变化时,例如妊娠、分娩并发其他疾病、饮酒等,原有的皮肤损害可以加重,甚至可以发生许多其他新的皮肤损害, 自觉周围神经疼痛。这时在受损害的皮肤中,往往可以查到麻风菌,具有传染性。另外,结核样型麻风患者,在某种条件下,如饮酒过多,房事不禁,可以转化为瘤型麻风。未定型麻风,患者在临床方面所发生的客观症状,既不像结核样型,也不像瘤型,组织病理改变也如此,故称未定型。未定型多属非传染型,但经过相当时期,也可变化为结核样型或瘤型麻风。界线型麻风,大多类似瘤型,具有传染性,属恶性麻风。麻风病是由麻风菌引起的、主要侵害皮肤和周围神经的全身性传染病。其临床特征是皮肤和粘膜损害并侵害周围神经,继而发生麻木,感觉缺失,肌肉无力,麻痹,并有皮肤、肌肉和骨骼的营养性改变。这种病虽然很少引起死亡,但可以导致肢体残废和畸形,使患者丧失劳动能力。麻风病是接触传染的,传染方式有直接和间接两种。直接传染,是指健康人通过和传染型病人密切接触而受感染。间接传染,是指健康人使用传染型麻风病人的衣被、枕头、食具等而受感染。性交时不仅能传染对方,还会加重本人病情。所以,患麻风病未经治愈者是禁止结婚的,麻风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麻风病具有可治愈性,治愈者是允许结婚的。


  1950年《婚姻法》曾规定,禁止“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病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结婚。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鉴于麻风病已非不治之症,故将其修改为“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即凡已治愈者可以结婚。现在,由于医疗水平的提高,麻风病不仅不再是不治之症,而且,在我国已基本杜绝,因此,不必在禁止结婚的疾病中再将其作为例示特别举出,此次婚姻法修改将这种不具有普遍意义的疾病取消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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