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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侵害配偶权有权求偿吗

2018年12月11日  北仑离婚纠纷律师   http://www.bllhlawyer.com/

一般情况下,夫妻之间在结婚之后就要互相体谅,这样相处下去双方才可能会幸福,那么如果因为其他人侵犯到自己的配偶导致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有权利索取赔偿吗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间接侵害配偶权有权求偿吗

案情回顾:丈夫丧失性功能妻子要赔偿

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XX,在工作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XX撞伤,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经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张XX的妻子王XX认为,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

争议焦点:应否支持妻子的诉讼请求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我国,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没有法律规定,即使是关于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案件,也仅仅在《婚姻法》第46条中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第三人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对于本案不宜以侵害婚姻关系的性质处理,就是按照侵害健康权的性质认定并确定赔偿责任即可,对于受害人配偶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受害人配偶关于伤害其丈夫的行为侵害了其性权利,是有道理的,尽管性权利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但是这种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尽管不能将这种行为认定为侵害婚姻关系或者侵害性权利的行为,但是对于这种损害事实应当考虑。可以在确定受害人的赔偿数额中,考虑其配偶的正当请求,增加赔偿数额,以体现对受害人及其配偶的人文关怀。

第三种意见认为,加害人的行为,既造成了受害人的健康损害,又造成了受害人配偶的性权利的损害,构成了两个侵权行为的赔偿法律关系,法律应当保护。因此,应当判决加害人承担侵害健康权的人身损害赔偿,也要承担侵害受害人配偶的性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由两个不同的受害人分别行使。

律师说法:间接侵害配偶权有权求偿

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建邺区环卫所司机徐XX在工作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张XX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健康损害,损害了其性能力,间接造成了受害人及其配偶的婚姻关系的损害,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故法院判决认为徐XX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显然地是肯定徐XX间接侵害了王XX的性权利。

我国法学教授杨立新认为,配偶权是基本身份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即丈夫对妻子享有配偶权,有权请求妻子陪伴、钟爱、帮助自己,反之,妻子对丈夫也同样享有该项权利,这充分实现了男女人格地位的法律平等。

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之间的身份利益,并不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财产利益。配偶权是基于特定身份发生的权利,第三人的行为侵害配偶一方的身份权发生损害赔偿债权,因而,因配偶关系之产生的身份法益也是侵权行为的客体,损害的是配偶之间的性利益。

依《民法通则》第106条条2款的规定,建邺区环卫所司机徐XX在工作中的过错,侵害了张XX的妻子王XX依配偶身份所享有的法益,由此给王XX造成精神损失,因此,本案被侵害的客体应是王XX依据配偶权所享有的性利益。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我们国家如果间接导致他人的配偶权被侵害了是可以进行赔偿的,应当判决加害人承担侵害健康权的人身损害赔偿,也要承担侵害受害人配偶的性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


文章来源:北仑离婚纠纷律师

律师:王涛[浙江]

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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