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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怎么办理收养公证 事实共同抚养的公证需要亲自去办理吗

2022年7月20日  北仑离婚纠纷律师   http://www.bllhlawyer.com/

 王涛律师,北仑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收养人应当怎么办理收养公证

在我国想要合法的收养小孩,那么只要符合条件,且办理收养登记就可以了。现实中,不少人在办理了收养登记之后还会办理收养公证,想让自己的收养行为多一重保障。那么收养人应当怎么办理收养公证呢办理收养公证需要哪些材料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怎么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公证是收养中的一种形式。收养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领养别人的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和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活动。


符合法律规定要办好收养公证,首先收养要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收养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可以被送养。只有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才可以做为送养人。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共同送养。配偶一方死亡的,另一方送养未成年人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权。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0周岁的人才可以做为收养人。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应与被收养人相差40周岁以上,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0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30周岁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和生父母是否有特殊困难以及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收养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管辖。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不在一个公证处的管辖区,可以本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到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办理。


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二、办理收养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收养人的职业、经济收入的证明。


收养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


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


收养协议。


其它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


在我国不少收养人不愿让送养人知道自己的底细,以免日后产生瓜葛。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可以分别安排收养人、送养人到处内办理公证事宜。境外华侨到我国境内收养子女,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律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既适用我国相关的规定,还不受收养人有无子女的限制。收养人应提供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这些证明要经当地的公证机关公证,公证书还要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送养人比照我国境内收养提供相应证明。


严格来说,办理收养公证是一种司法程序,所以其办理流程也稍微要复杂一些,同时在办理收养公证的所需要的材料中也离不开收养协议,这是为了防止现实中有人借收养来实际买卖小孩。对办理收养公证的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事实共同抚养的公证需要亲自去办理吗



一、事实共同抚养的公证需要亲自去办理吗


申请事实抚养公证的当事人须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另一方代为办理公证。须提交的证件、证明包括:


1、抚养人户口簿、身份证、或夫妻关系证明,抚养人为单身的,提供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抚养人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抚养事实证明》,抚养人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


3、抚养人提供保证抚养事实真实对被抚养人履行保证书。公证机构受理抚养事实公证申请后,须调查核实抚养事实的真伪情况,并将核实记录归档留存。


公证机构对符合抚养事实公证规定的,应出具事实抚养公证书。事实抚养公证参照公证收取公证费,外出调查费依相关规定收取。涉及计划生育相关问题时,办理抚养事实公证的被抚养人,纳入抚养人本人生育子女数。


已经办理事实抚养公证的,抚养人可为被抚养人提出户籍登记申请。持办理公证手续时提交的证件、抚养公证书、个人书面申请、单位或村委会证明等复印材料,到抚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公安派出所经审查情况属实的,须单独立户,逐级上报市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二、准收养与事实收养有什么联系


1、原来是准收养关系,纠纷发生时已经转化为事实收养关系。此时应根据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持续达5年以上而分别予以处理:已经达到5年的,依据时效取得原则赋予其法定收养的效力;未达到5年的,适用事实收养关系撤销制度处理。


2、原来是事实收养关系,纠纷发生时已经转化为准收养关系。如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不满40周岁,如果符合其他收养条件的,属于夫妻离婚或妻子死亡前共同抚养,现由男方抚养的情形以及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收养亲生父母下落不明的弃婴,但未办理收养登记,又经批准生育子女的情形,若查明均不存在被收养人权益遭受侵害情形的,可以事实收养关系发生之日为时效期间的起算点适用时效取得制度,同时辅之以撤销制度配套。


3、原来是准收养关系,纠纷发生时仍然是准收养关系。此时应根据所欠缺的实质要件的性质灵活处理。如案例二所欠缺的实质要件是收养人在收养前已生育一子,此时应查明收养期间是否存在对被收养人的虐待、歧视,若存在,应认定收养关系无效,若不存在,则应适用时效取得制度,时效期间以10年为宜,时效期间未届满而起争议的,依撤销制度处理;若收养人罹患不适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疾病的情形以及依据伦理、道德不宜建立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应认定收养关系无效,可以找到被收养人亲生父母的,交由其亲生父母抚养,无法找到亲生父母或者亲生父母、监护人缺乏抚养能力的,交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其收养类型主要有: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生前收养和遗嘱收养。也可以依法解除。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认定孩子是共同抚养的,并不见得就必须已经离婚的男女双方也要居住在一起的。而且,双方共同抚养本身就是通过协议的方式达成的,那么认定这种关系的时候,双方当初签订的孩子共同抚养的书面协议书就是有力的凭证。尽到抚养义务的也不适合孩子居住在一起就行了,抚养义务是包括真正照顾好孩子的饮食起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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