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7年9月2日22时许,因在本区新碶街道算山邱李王98号小店赌博输钱后无人肯借现金,高某利心生不满,纠集被告高某龙等人携带砍刀、钢管至该小店,打砸该店,返还途中,被告人高某龙发现被害人王某站在门口张望,持砍刀、钢管将被害人王某逼回屋内,并用钢管砸坏被害人手机一部。王某报警,称高某龙顺手拿走了桌上的500元现金。本案在公安侦查阶段是以抢劫罪处理的。
律师策略: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公安是以抢劫罪提起起诉意见书的,因在检察院阶段本律师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针对受害者以及证人的陈述中的漏洞,本律师指出中间的自相矛盾之处,认为受害者的陈述系孤证,而且前后陈述不一,同其他证人的陈述也有矛盾之处,本着存疑有利被告的原则,认为本案不适宜定抢劫罪,本律师向承办检察官递交了书面法律意见书。
结果: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以寻隙滋事罪起诉到法院,从而得到了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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